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升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针:以督为基础,以导为重点,通过监督、检查、评估、咨询(指导),提高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务实求真。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构成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成员教学经验丰富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五人。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对本院的本科课堂(含实践与实验教学)、研究生课堂进行检查、指导,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及时与师生进行交流,反馈意见或建议,并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听课表》。
2.学院教学督导每周听课原则上不少于4学时。
3.负责学院或学校安排的例行教学检查、考试巡视等工作,了解本单位的教学任务安排、执行等情况,检查课程教材、教学大纲、课件、课堂教学(课堂纪律、教学效果、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课外辅导及考试等五个环节的落实情况。
4.负责学院或学校安排的教学专项检查和教学评估工作,包括考试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设计等。
5.开展调查研究,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并及时反馈有关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总结推广好的教学经验,查找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每学期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交流听课、教学检查、评估等督导工作经验,研讨加强和改进督导工作的思路和方案,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学院、教务部或研究生院反馈。
7.及时向学院反馈教学督导工作动态,每学期期中和期末报送督导工作总结。
8.完成学校教务处或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和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和要求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热爱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2.熟悉高等教育基本理论,了解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3.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4.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兼职或校外教学督导员,兼职督导员和校外督导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学院专兼职教学督导员实行聘期制。专兼职教学督导员每届聘期为3年,可以续聘,聘期内,本人提出辞聘或不能履行督导工作职责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予以解聘。
第八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的选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落实。学院教学督导组的名单确定后,报学校教学督导室备案。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待遇和权利
第九条 学院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本院教学督导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具体奖励情况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原则上不低于500元/月。
第十条 学院保证教学督导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教学督导的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享有参加学院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学院相关科室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或要求学院相关科室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反馈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一审一校:杨镇
二审二校:朱四喜
三审三校:袁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