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民族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位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或导师)管理与考核是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强化岗位、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导师应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熟悉学校研究生培养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四条 导师应在教学及科研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细致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人师表。
第五条 导师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积极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招生的宣传、组织、复试和选拔等工作。
第六条 导师应在教学和科研指导工作中,有意识地培养和强化研究生的科学精神和工程实践能力,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对研究生提出严格的要求。对
研究生学风不正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导师应及时察觉,进行批评教育, 督促研究生认真纠正。
第七条 导师应积极争取科研项目,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与环境;积极主动地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和相应的经济资助;定期组织研讨会, 促进研究生思想与学术交流。
第八条 导师应重视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写作的指导。对学位论文
的选题、开题和撰写严格把关;配合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能按时开题、参与评审和答辩具有决定权。
第九条 导师应全面掌握所指导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科研和生活
状况。在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和贷款等资助评定中,有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推荐及建议。
第十条 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及会议,协助
学校、学院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以及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
第二部分 细则
第十二条 校内导师每指导一名研究生,导师津贴为 200 元/月;校外导师每指导一名研究生,导师津贴为 100 元/月,按照其实际指导学生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适度控制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数量。校内导师原则上同一届学生不得超过 4 人,首次指导研究生不得超过 1 人;校外导师同一届一般不超过 2 人。
第十四条 导师是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把关好学生在各个环节的学习、实习实践工作;学生在校外实习的单位必须在学院备案,导师应该在学生外出实习与从事学术活动的过程中与校外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和购买学生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五条 导师应服从学院的安排,完成资源与环境硕士点招生、培养各环节等工作,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如有以不正当理由不服从学院安排的导师,在认定事实后,学院有权免除导师当年的招纳新生的资格。
第十六条 导师指导每名学生需要有不少于每年平均 2 万(三年培养期间 6
万科研在研经费,已经结题的项目不计算入内)的经费支持,认真完成学院对硕士生导师指导的培养要求(“五个”培养要求),其中①、②、③为必须完成的条件,④、⑤、⑥、⑦、⑧选择二项完成,具体如下:
必须完成项包括:
即:①至少发表一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的论文(学生一作或导师一作、学生二作,包括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数据库收录论文、SCI 论文、EI 源刊论文,且必须以贵州民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作为负责人主持一项横向课题并发表论文一篇;
②学生需要在行(企)业或单位实习半年(研究生入学之前已两年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一年以上,实习的行(企)业或单位需得到学院考察同意备案,并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③硕士毕业论文必须是和生态环境、地质工程相关的应用型研究、技改报告等,符合国家学位办资源与环境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要求或规范。
选择完成项包括:
④成功授权专利一项(以贵州民族大学为专利权人)。
⑤成功授权软件著作权二项(以贵州民族大学为软件著作权共同授权人)。
⑥获得行企业相关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一份,必须和环境工程、地质工程领域相关。
⑦成功申请一项校级以上研究课题;或依托研究的项目、发明获得校级以上
(省级或国家级)比赛(互联网+,创青春,挑战杯等)优秀奖以上。
⑧在行业内会议成功做主题报告(口头或墙报)一次或在院级学术论坛做主 题报告一次,且评分良好及以上。
第十七条 指导有在读研究生的导师因公出差、出国离校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报学院备案,由学院安排有关人员协助管理研究生;离校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由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专业)导师代为管理和指导其研究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由学院负责更换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对因结合国际合作项目实施联合培养而出国一年以上的导师,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联合培养方案,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在其国际合作项目未结题之前可暂不更换导师。
第十八条 指导的研究生未达到毕业的要求或论文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论文
盲审或答辩者,该导师停招一年,并督促指导该学生完成毕业要求且答辩通过的前提下,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者,方可恢复招生。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学院将暂停该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通过后,方可恢复招生。整改工作由学院负责监督,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实习培养阶段的实习单位,原则上应该与学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提供硕士研究生实习、学习的相关保障。若采取双方导师联合培养的方式(研究生在理论学习阶段结束后立即送至实习单位进行学术研究),应该进一步和对方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协议,围绕学院的毕业要求,明确双方培养职责。
第二十条 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导师必须停招学生:①指导学生进行和
专业不相关活动的;②未按学院“五个培养要求”执行的;③不服从学院安排的; ④出现学术不端的;⑤其他需要停招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考核每学年举行一次,考核对象是所有在岗且已经招收研究生的导师,由学院研究生培养督导组制定方案,并按照方案严格执行,对于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的导师,院研究生培养督导组有权督促导师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导师在聘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1.擅自脱离导师工作岗位半年及以上者;2.导师本人在学术研究方面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3.违反政纪或国家法律,受到严重的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者;4.有其他严重违纪或不道德行为,严重损害学校利益和声誉者。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1.对于学年度考核合格的导师,下一学年度可以继续招研究生。2.对于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一年,从停招后的下一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院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可恢复其招生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开始正式实施,2020 级及以后的硕士研究生新生按照本办法的培养要求执行,2019 级及未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沿用之前的培养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余未尽事宜由贵州民族大学资源与环境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2020 年 8 月 27 日
一审一校:熊朝
二审二校:朱四喜
三审三校:袁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