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具有品格示范、学业示范、创新示范的优秀研究生奋发向上、担当作为,依据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资源与环境硕士点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贵州民族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规定学制范围内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二)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三好学生的比例不超过我校在校研究生可参评人数的20%,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不超过在校研究生人数的10%。资源与环境硕士点的名额推荐人数按照学校下发的方案执行。
第二条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各项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第三条
在校研究生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学年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二)在提交的评优材料中,存在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第四条
三好学生除具备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成绩分排名在本专业前30%,且参评学年没有补考或重修科目。
第五条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除具备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必须担任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干部专指在校(院)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研究生党(团)支部、班级(专业)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研究生)工作满一年(中途辞职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
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综合成绩分排名在本专业前40%。
第六条评分标准
评分内容具体见《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评优评奖积分实施细则》。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工作应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两级评审(学院初评、学校评审)、两级公示(学院3天、学校5天)制度;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成立研究生评优工作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研究生进行遴选和初评,确定本单位拟推荐名单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初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三)学校审定。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审核汇总初评资料,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工部、科研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学校研究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天。
第八条奖励办法
(一)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发文表彰。《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三好生推荐登记表》、《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登记表》等相关文件材料存入研究生档案;
(二)被评为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同学由学校统一发给证书或奖品。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点、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