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四条 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绝承认错误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
(四)违纪行为参与并作伪证者;
(五)进校后曾受处分者;
(六)酗酒滋事者。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三)违纪后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第三章学生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受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学校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未构成犯罪者,给予下列处分:盗窃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的,参照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诈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3000元以上的,参照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盗窃、诈骗手段恶劣或经教育处理后再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打架斗殴者,赔偿受伤者全部医疗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者
1、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人身伤害经鉴定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
处分。
3、致他人人身伤害经鉴定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
1、挑起事端,造成打架,但自己未动手打人,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挑起事端并参与打架者,参照以上第10条第1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策划打架者
1、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并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销毁证据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他人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持器械(木棍、铁棍、各种管制刀具、火管枪及其他器械等)打架的,不论伤人与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纠集或怂恿校外人员到校内肇事、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
(一)邀约或组织赌博者,分别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严禁学生吸毒、贩毒。吸毒学生,由其家长送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戒毒部门出具毒瘾戒除书面证明后方可复学。参加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生活作风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卖淫嫖娼者,一律开除学籍;
(二)在公共场所有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污秽语言、图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传播或贩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内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校内宿舍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学生酗酒,酗酒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酒后肇事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五条严禁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经教育劝说仍不搬回学生寝室的,除责令搬回学校居住外,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在饭厅、宿舍、会场、教学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砸瓶、乱烧、乱扔者;
(二)拒绝、阻挠学校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三)冒领他人钱物、汇款,以及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四)偷盖公章、伪造证明、证件、介绍信或私刻公章者;
(五)故意损坏公物者;
(六)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并破坏公共场所卫生者;
(七)违反用电规定,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违禁使用液化炉、酒精炉及其它灶具等违章用电用火者;
(八)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造、复制、传播恶意攻击信息和虚假信息、传播反动言论及邪教的歪理邪说、进行网上
淫秽活动行为者。
第十七条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有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非法传教活动,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不得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上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故缺勤者记旷课。早退或迟到三次合并算旷课1学时;缺旷早操三次算旷课1学时;缺旷晚自习一次算旷课1学时;实习每周按18学时计算;社会调查、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天按4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按累计学时数作如下处分:
(一)旷课达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2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30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连续无故旷课两周以上(含两周)者,给予退学处理;
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因特殊原因需请假2学时以上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有请假条。请假未获批准或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1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三)2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院领导批准;
(四)8天以上14天以内,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批准;
(五)15天以上,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时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含测验、考查)作弊者的处理,具体见教务管理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应及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作下列处理:处分期限内,学生不能参加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已评上奖学金、助学金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不能享受其他补助、资助等;申请贷款的违纪学生,根据学校学生贷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研究决定处理,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由分管校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治安案件涉及学生违纪应予以处分的,保卫处结案后须将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处按程序审批,给予校纪处分。教务处、学生处在处理学生违纪时,涉及党、团员的,应通知其所在党、团组织部门,组织处分结论与行政处分结论同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必须及时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要及时教育帮助;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要有明确的书面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各学院与有关部门对学生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报学校统一研究决定。各学院之间发生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时,由学生处、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并提出意见报送学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贵州民族大学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院做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研究是否按期解除处分,并由学校出具书面决定。解除处分的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我校其他各类学生、学员违纪,参照本办法处分。留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意见,学校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属于应予处罚的行为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
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学生奖惩办法及规定同时废止。
一审一校:刘杰
二审二校:朱四喜
三审三校:袁世婷
贵州民族大学生态环境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