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硕士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硕士点的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开展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培养环节包括学业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同行专家评审和学位论文答辩七个环节。
第四条 上一环节均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二章 学业中期考核
第五条 中期考核时间及条件中期考核在第三学期的10月进行,月底前完成。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
第六条 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生思想政治情况及身体情况。
(二)是否按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研究生提供《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表》。
(三)CET-6通过情况或学位英语考试通过情况。
(四)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参加的科研学术情况,以及已经阅读和发表的文章情况,其他获奖情况。
(五)各学科(领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科(领域)的具体要求,包括阅读经典书目的数量、书评等报告的形式与字数。
第七条 中期考核的组织
(一)参加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应如实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二)由学院主持并组织中期考核小组,每个小组由3-5人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为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组成(应包含考核对象的指导教师)。
(三)对参加考核的研究生进行评定,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差四个等级,由考核组做出合格(优秀、良好、中)与不合格(差)的结论。
第八条 中期考核报告会实施程序
(一)中期考核专家组组长宣布开始,介绍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规定。
(二)研究生向考核小组汇报入学以来思想政治表现、理论学习、科研训练、身体健康状况、获奖、外语学习、学位论文开题准备等方面的情况。研究生提供读后感、书评或读书报告等文本材料给考核小组。
(三)指导教师补充介绍所指导的研究生情况。
(四)考核小组向被考核研究生提问,深入了解和考察研究生各方面的情况,针对研究生的阅读书目及书评等材料进行提问,研究生当场回答提问,专家给予点评。
(五)研究生退场,专家组举行闭门会议,评议考核对象各方面的表现,以不记名投票决定研究生在上述各方面的表现是否合格,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含)视为“合格”。
(六)复会,专家组组长宣布考核决议。
(七)闭会。
第九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开题报告环节。
(二)不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一个月内可申请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后方可申请再次考核。
第三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条 通过学业中期考核,成绩为合格,研究生应如实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一条 开题时间与地点
开题时间在第三学期的12月进行,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会原则上在院内进行。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均应参加。如在校外进行开题,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开题时校内导师须前往参加。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要求
(一)选题应与专业、研究方向相近,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阐明选题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附主要参考文献)。
(二)文献综述。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研究方法(预期设想或技术路线)、研究的创新性以及完成论文(作品)所需的研究、实验或实践的条件。
(四)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预期创造的成果。
(五)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六)各学科(领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科(领域)的具体要求,如文献综述的字数、论文提纲应列出几级标题等。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评议程序
(一)开题报告会由本学科3-7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家组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至少须有1名来自实务部门专家。组长宣布开始,介绍成员并宣读有关规定。
(二)研究生陈述。研究生就论文选题和研究计划等进行全面陈述(约10分钟)。
(三)专家提问(约10分钟),研究生当场回答专家的提问。专家给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组评议。研究生退场,专家组举行闭门会议,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价,并作出通过或不通过开题的结论,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上撰写评语并签字确认。
(五)宣布开题结论。由开题专家组组长当场宣布结论,并对开题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十四条 通过开题的研究生在开题结束后应按开题题目继续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和撰写论文,不得擅自修改、更换题目或改变研究方法。
需要部分修改题目而未实质改变原开题题目的,本人应在开题后六个月之内提出修改申请,填写《学位论文题目修改申请表》,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学院审查确认后存档。
全部修改题目或部分修改题目而实质改变原开题题目的,应认定为更换题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换题目:
(一)继续研究已无价值的。
(二)因本人研究能力局限而不能完成研究的。开题时拟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中的一种方法开展研究,而后需更换为另一种方法研究的,认定为改变研究方法。
更换题目或研究方法的,应重新开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报学院审查后组织三至五人的专家组重新开题。重新开题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更换题目或改变研究方法的,应当在开题后六个月之内提出重新开题申请。开题六个月之后提出申请更换题目、改变研究方法而重新开题的,自重新开题之日起,论文预答辩、匿名评审、答辩时间相应顺延6个月。
第十五条开题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的,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的写作环节。不通过的,一个月后且三个月内可申请第二次开题。第二次开题不通过者,半年后方可申请再次开题。
第四章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时间在第五学期的10月进行,月底前完成。研究生应如实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检查表》,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主要内容
(一)学位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
(二)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工作的质量及阶段性成果。
(三)后期拟完成的研究工作及进度安排。
(四)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评议程序
(一)由本学科3-5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家组成,组长宣布开始,介绍成员并宣读有关规定。
(二)研究生陈述。研究生就论文进度、完成质量、存在的困难等进行全面陈述(约10分钟)。
(三)专家提问(约10分钟),研究生当场回答专家的提问。专家给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组评议。研究生退场,专家举行闭门会议,评议中期检查并形成决议。
(五)宣布结论。由组长当场宣布结论,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专家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展、工作态度以及论文完成的可能性等进行全方位的考查、评价并作出决议,提出研究计划和学位论文的修改意见。所有研究生应根据专家组的合理建议修改和完善研究计划和学位论文。
第二十条 检查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中期检查结果为不通过的,研究生可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二次中期检查。第二次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半年后方可申请再次检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一条 预答辩时间为每年12月(夏季毕业,第五学期末之前完成)和每年9月(冬季毕业)。参加预答辩的申请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二)已完成学位论文(作品)初稿。
(三)研究生应如实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表》,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
第二十二条 预答辩专家组由具有研究生指导资格的专家3-7人组成,其中专业硕士的专家组成员应邀请实务部门专家1-2人。专家组设组长1人、秘书1人,组长由有组织经验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 预答辩实行回避制,预答辩专家与所指导的研究生不能同时被安排在一个答辩组。在答辩过程中,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研究生的陈述和答辩等,均不得透露指导教师信息。
专家组对研究生预答辩情况进行表决,每位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独立表决,表决前不组织评议。表决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两种情形,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含)视为通过。专家组撰写评语,所有成员均应在《预答辩记录表》上签名。
专家组组长当场宣布预答辩结论,并对预答辩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预答辩的程序参照答辩程序执行,各学科(领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预答辩结束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合格,预答辩材料在培养学院存档。
第二十六条 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应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学术不端检测环节。
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情形的,两个月后研究生可申请第二次预答辩。第二次预答辩不通过者,半年后方可申请再次预答辩。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预答辩须本人完成,不得缺席或他人替代。参加网络预答辩、联合培养预答辩的研究生,出具相关材料,经学院审查合格,学校承认其预答辩结果。研究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预答辩的,视为放弃预答辩,按“不通过”情形处理且不得进入正式答辩环节。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包括规范性要求和质量要求。
(一)规范性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规范,符合《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信息与文献-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2015)的规范性要求。
(二)质量与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硕士学位论文(作品)工作量饱满,一般应有一年的论文工作时间,正文字数一般不低于3万字。专业学位论文(作品)内容应有一定的实践研究工作量,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实践或调查数据为基础,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践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化。
各学科(领域)参照《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要求,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的结构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结构一般应包括: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绪论、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个人简介(含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附录、独创性声明等。
第七章 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审
第三十一条 经学术不端检测合格,研究生填写《贵州民族大学外送评审意见表》,导师同意后方可参加外送同行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品)外送评审的匿名要求。研究生所提交的学术不端检测版本的论文即外送评审版本的论文。外送评审论文应作匿名处理,隐去本人姓名、导师姓名、科研成果(仅可标明发表的篇数和级别)、致谢等信息。匿名处理的审查工作由导师负责。未按照要求匿名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外送评审环节。
第三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应有两名校外专家(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评审,此外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还应有1名实务部门的校外专家评审。本校导师不得评阅本校研究生论文。
第三十四条 评审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选题与综述;(2)创新性及论文(作品)价值;(3)科研能力(专业能力)与基础知识;(4)论文规范性;(5)论文的不足之处。评审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三十五条 评阅意见类型及评阅结果的处理
(一)评阅意见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
(二)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依评阅人的意见完善论文,填写《答辩系列表》,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准予参加答辩。
(三)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依评阅人的意见修改、完善论文,并填写《“修改后答辩”审查意见表》、《答辩系列表》,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准予参加答辩。
(四)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1名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延期半年申请答辩。
(五)评阅人的意见未如期返回,应增聘评阅人评阅论文。
第八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位专家组成,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由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2、必须有外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
3、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导师不能担任所指导学生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5、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6、委员会设秘书1人,须由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老师担任。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人选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聘请,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答辩委员会的成员若有变动,学院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按调整后成员名单组织论文答辩。
第三十七条 论文答辩工作由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进行。
第三十八条 论文答辩前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先审阅外送评审意见书;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规定条件方能答辩。
第三十九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答辩过程中秘书应作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有全体委员签字。
第四十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论文答辩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九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一条 通过学位论文外送评审环节的研究生,应填写《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答辩系列表》,经导师同意方可参加答辩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在每年5月(夏季毕业)和每年11月(冬季毕业)进行。
第四十二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基本程序: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始,并介绍答辩专家组专家。
(二)学位申请人汇报(不少于20分钟)。
(三)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导师全面介绍答辩学生(含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或实践情况、论文工作情况等)。
(五)委员举行闭门会议(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回避)。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主席主持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并对论文作出评价;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按百分制打分,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六)主席当场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评分等级和投票结果。答辩过程中秘书应作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应有全体委员签字。
第四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同时,可作出修改、完善论文的补充决议和提出推荐为校级、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研究生可在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的六个月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重新答辩者必须再次启动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外送评审等程序。
第四十五条 论文答辩结束,凡答辩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研究生,须按照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论文,同时填写《学位申请书》,经导师审查合格并签字同意后,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
第四十六条 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应将学位论文按照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编排,之后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纸质版和电子版),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四十七条学院应将学位申请书、答辩系列表(含论文外送评审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表决票)、开题报告表、课程成绩表、论文的全文和中、英文摘要,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位申请书、科研成果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送研究生院和相关部门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患重大疾病或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外,其余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期参加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申请,由导师、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迟检查。患重大疾病不能到现场的,须提交省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第四十九条 各培养环节中第一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第二次及之后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条 为了达到互相学习的目的,其他学生应该全程旁听各培养环节的检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权利救济对学业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环节的决议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分委员会应自接到书面申请起一个月内完成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培养学院在确定各培养环节工作的日程后,应提前一周将方案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执行。培养学院须于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相关档案在学院存档,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贵州民族大学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贵州民族大学生态环境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2019年4月3日